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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學校用地範圍內增建幼兒園之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疑義 發文機關:國土管理署
    發文字號:國土管理署 112.11.09. 國署建管字第112010437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9日
    一、復貴事務所112年10月11日(112)億字第A2204101101號函
    二、查本部 85年11月14日台內營字第8582070號函釋示:「……幼稚園及
      托兒所……均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141條第2款第4目規定其層數在5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
      建。」上開函釋幼稚園及托兒所檢討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非採第14
       1條第2款第3目學校之附建標準,又幼稚園及托兒所現已改制為幼兒
      園,故仍依本部上開函,幼兒園之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應依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 141條第2款第4目「供其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
      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幼兒園如未達上開第 4目附建
      標準者,免予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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