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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12.12.08. 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A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8日
    核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轉任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按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依第八條、第十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所敘薪級低於逕以較高
    學歷起敘者,得按較高學歷起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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