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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有關調高執行業務者之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 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12.11. 台財稅字第112046849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自 112年1月1日起,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
    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 3,000元以內,免視
    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
    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者外,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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