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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36條第2項第11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與金融業務相關之事業」範圍,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2.12. 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106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
定與金融業務相關之事業」:
(一)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須符合本會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
日金管銀控字第一0五六000五六一0號令之要件。
(二)資產管理公司: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為目的之公司。
(三)資產服務公司:處理銀行不良資產鑑價工作或公正第三人資產
拍賣之公司。
(四)金融(財務、投資)管理(諮詢、顧問)服務公司:僅從事提
供金融、財務或投資有關之管理、諮詢、顧問服務,並以收取
手續費(包括佣金、服務費、管理績效獎金等)為收入之事業
。
(五)應收帳款管理公司。
(六)外匯經紀商。
(七)證券交易所。
(八)期貨交易所。
(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結算)公司。
(十)融資性租賃事業。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台財融(一)字第0九二
一000三六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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