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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得經營「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業務,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2.14. 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H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得經營「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業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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