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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條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或證券主管
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2.20. 金管銀票字第1120274178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一、「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或證券主管
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如下:
(一)S&P Global Ratings。
(二)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三)Fitch Ratings Ltd.。
(四)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五)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財融(四)字第0
九二四000七一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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