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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條第2項、第18條第4款及第44條之相關規 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2.20. 金管銀票字第1120274178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一、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及第四十四條所稱「信用評等機構」如下:
      (一)S&P Global Ratings。
      (二)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三)Fitch Ratings Ltd.。
      (四)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五)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一定等級以上」,指信託業之
      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 S&P Global Ratings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
         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
         a3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
         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
         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
         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級以上。
    三、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八條第四款所稱「一定評等等級以上」及「一
      定等級以上」,指商業票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目所
      稱本票或匯票)之保證銀行、承兌銀行、發行人或該商業票據之信用
      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S&P Global Ratings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
         3級以上。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
         –3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短
         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級以上。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台財融(四)字第0九二
      四000七七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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