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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30條第3項第4款、「非營利幼兒
園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12.12.21.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67919A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核釋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四款及非營利幼兒園
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非營利幼兒
園經績效考評結果不通過之情形,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委託單位
應以書面通知非營利法人終止契約,並將非營利法人及其董(理)事長名
單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不包括委託契約起始日為完成績效考評當
學年度第二學期之非營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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