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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第 1項所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文件、資 料及方式之相關規定,自113年2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2.21. 金管證券字第1120385668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一、「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十七條
      第一項所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稱本事業)洗錢防制
      法令遵循聲明之文件、資料及方式如下:
      (一)首次聲明:
         1.聲明時點:在國內設立登記擬從事虛擬通貨業務者,應於從
          事該項業務前辦理聲明。
         2.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送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以下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後轉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稱本會)辦理聲明:
          (1)聲明書(附件1)。
          (2)聲明人資料表(附件2)。
          (3)登記機關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表)。
          (4)章程、董監事名冊及股東名冊(無則免送)。
          (5)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6)經會計師複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檢查表,並出具審查意見書(附件3)。
      (二)廢止聲明:本事業應於停止虛擬通貨業務後一個月內辦理廢止
         聲明(廢止聲明書如附件4)。
      (三)原聲明事項變更:本事業應於變更前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會,
         並應副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二、本事業經完成聲明程序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會得廢
      止其聲明:
      (一)未依前點第三款規定於原聲明事項變更前函報本會,或實際從
         事虛擬通貨之業務項目與原聲明項目不符。
      (二)負責人犯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所稱之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
      (三)未於完成聲明程序後三個月內開始營業。
      (四)未依前點第二款規定於停止虛擬通貨業務後一個月內辦理廢止
         聲明,或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
    三、對於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業者所經營之業務,本會未給予核
      准或任何形式之認可。
    四、本令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金管銀法
      字第一一00二七二九一八一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廢止。
    附件1-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書.pdf 附件2-聲明人資料表.pdf 附件3-(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檢查表.pdf 附件4-廢止聲明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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