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地政士法」第 10條及第11條第2項規定辦理公告、通知及備查之簡 化作業,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12.27. 台內地字第112026759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政士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公告、通知及備查,因應網路科技發展及民眾查閱資訊方式改變
      ,爰簡化相關作業如下:
      (一)公告:公告應揭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處所、刊
         登政府公報或機關網站公告專區。公告內容應記明地政士姓名
         、證書字號、開業執照字號、事務所名稱及地址、註銷登記、
         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原因。
      (二)通知:得視個案情形逐案通知,或按月彙整函送該管地政士公
         會、相關機關或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內容包
         含公告所載項目及地政士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備查: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以前,應將前半年開業、註銷
         登記及撤銷、廢止開業執照案件,以電腦作業系統列印地政士
         開業及異動登記清冊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並同時廢止本部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台內中地字
      第0九一00八四三五一號令及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
      九三00一0六五四號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