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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按件計酬勞工產假工資計算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2.12.20. 勞動條2字第112014885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主旨:有關按件計酬勞工產假工資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 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令釋略以,勞動基準
法第 50條第2項規定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女工為計月者
,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 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
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
均工資為準。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為按件計酬但按月結
算者,亦依前開令釋計月者之規定辦理。
二、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6年5月9日台(76)內勞字第500942號函及
本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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