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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訂定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適用範圍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2.29. 金管證交字第112038611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第
      一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及興
      櫃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
      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
      五日金管證交字第一0八0三一一四五一號令,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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