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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適用範圍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2.29. 金管證交字第112038611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第
一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及興
櫃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
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
五日金管證交字第一0八0三一一四五一號令,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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