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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有關登記機關辦理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
局經管不動產權利變更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登記事宜,自即
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3.01.09. 台內地字第1120268298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9日
一、地政機關受理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
司設置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其登記原因、登記
之申請、原因發生日期及應附文件如下:
(一)登記原因:所有權移轉者,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他項權利
移轉者,以「讓與」為登記原因。
(二)登記之申請:申請書應填明權利人及義務人資料,並由國營臺
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單獨申請登記。
(三)原因發生日期:交通部產權移轉函發文日。
(四)應附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交通部產權移轉函附不動產清冊者,得免附)。
3.交通部產權移轉函影本。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5.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得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五
條第十三款規定免予提出,並依同規則第六十七條第六款規
定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6.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免稅證明書,依財政部一百十二年十月十
七日台財稅字第一一二00六二三二九0號函規定,得以登
記清冊替代之。
7.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二、是類案件依財政部上開函規定,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契稅,並免辦
理土地稅及房屋稅查欠。另申請登記時,免記明或切結出租情形及優
先購買權等事項。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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