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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前程序於 113年1月1日施行,檢送法院例稿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12.12.28.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120401630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主旨:為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前程序於 113年1月1日施行,檢送法院
例稿 7份如附件,請轉知辦理少年事件之庭長、法官及相關業務承
辦人員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增訂少年
事件移送前程序相關規定(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7),並自113年1月
1日施行。為利各少年法院(庭)辦理是類強制處分事件及實務運作
,研擬旨揭例稿供參考運用。說明如下:
(一)同行書:
1.依少事法第 18條之2規定,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
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
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2.依少事法第 18條之3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
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所列情形之一,得不經通知,逕
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
3.依少事法第 18條之4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
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所列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者,得
逕行同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執行後,應即報請該管
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同行書。如法官不簽發,應即將被同行少
年釋放。
(二)搜索票:依少事法第 18條之7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觸
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認有執行搜索之必要,得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122條、第128條等規定,報請核發搜索票。
(三)通訊監察審核表(含通訊監察書):依少事法第 18條之7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疑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認有監察
其相關通訊之必要,得準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第5條第1項
、第2項規定報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四)通信調取票:依少事法第 18條之7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
年疑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得準
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2項之規定,報請核發調取票
。
(五)少年事件核發同行書參考資料檢核單(院):為利進行少年需
保護性的評估,本院研擬核發同行書參考資料之檢核單,由警
察機關報請時併填載。少年法院審核時,除依警察機關檢附之
檢核單,亦得依院版之檢核單內容再次檢視少年之需保護性,
作為核發同行書之參考。
二、旨揭例稿刻由本院資訊處建置於「審判系統」(同行書部分共 3份)
及通訊監察管理相關系統(通訊監察、搜索及調取票部分共 4份);
爰並置於本院內網/主題區/少年/少年事件移送前程序項下供參。
附件-01第18條之2同行書(院)
附件-02第18條之3同行書(院)
附件-03第18條之4同行書(院)
附件-04搜索票(院)
附件-05少年事件準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審核表(院)
附件-06通訊監察書(院)
附件-07調取票(院)
附件-08少年事件核發同行書參考資料檢核單(院)
附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前程序使用表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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