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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時,如國人配偶結婚記事未記載外籍配偶英文姓名
及出生日期者,無須辦理記事補填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12.14. 台內戶字第112024529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主旨:有關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時,如國人配偶結婚記事未記載外籍配偶英
文姓名及出生日期者,無須辦理記事補填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 112年10月27日「112年國籍法規與實務研習會第2梯次」綜
合座談彙整表處理情形辦理(本部112年12月5日台內戶字第11202450
06號函諒達)。
二、按本部91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10005780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登載
國人之外籍配偶外文姓名,應以當事人檢附結婚證明文件或護照上登
載之英文姓名為依據,無英文姓名者,則不登載其外文姓名,惟須留
存證明文件影本歸檔備查,該資料永久保存。次按本部 92年10月9日
台內戶字第 09200710511號函略以,為識別大陸及外籍配偶身分資料
,請於辦理有戶籍國民與大陸及外籍配偶結婚及離婚登記,於結、離
婚記事該大陸及外籍配偶姓名之後加註出生日期(出生年為西元年)
。
三、實務上,遇有外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結婚記事未依前開規定記載外籍
配偶英文姓名及出生日期,得提憑原留存結婚證明文件作為佐證,無
庸要求其補填英文姓名及出生日期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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