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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蒙古國國人申請喪失該國國籍無年齡限制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12.14. 台內戶字第11200579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主旨:有關蒙古國國人申請喪失該國國籍無年齡限制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駐蒙古代表處 112年12月8日蒙古字第11221403800號函辦理,兼
復新竹市政府112年9月26日府民戶字第1120149614號函。
二、按國籍法第 9條規定略以,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
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
起, 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貴部查證因
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
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三、旨案經駐蒙古代表處112年12月8日上揭函復略以,蒙古國公民申請喪
失國籍者,應持擬歸化國核發之同意歸化文件,以書面方式向其居住
地之地方政府申請初審,通過後轉該國移民總署複審,陳報蒙古國總
統核定,並未限制申辦年齡,倘申請人年齡尚未滿16歲須另提交經公
證之父母書面同意書影本。是以,有關原蒙古國人歸化我國國籍應依
上揭國籍法第9條規定,於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
證明。
四、檢附「蒙古國國人喪失國籍發規依據、行政程序及所需作業時間一覽
表」。
附件-蒙古國政府辦理其國民喪失國籍法規依據、行政程序及所需作業時間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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