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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戶政事務所不宜比照核發戶籍謄本規定核發「內政部許可歸化中華民
國國籍一覽表」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12.14. 台內戶字第112024518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主旨:有關戶政事務所不宜比照核發戶籍謄本規定核發「內政部許可歸化
中華民國國籍一覽表」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 112年10月27日「112年國籍法規與實務研習會第2梯次」綜
合座談會提案彙整表處理情形辦理。
二、按戶籍法第6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
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
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
資料處理原則規定,明訂申請人資格及應備文件。是以,戶政事務所
係依上揭戶籍法第65條等規定據以核發戶籍謄本。
三、次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2條第3項規定略以,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指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
分證明書(但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
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歸化國籍許可證書,以
及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證明文件。是以,歸化國籍一覽表並非國籍法施
行細則所明定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四、綜上,歸化國籍一覽表並非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且無核發之依據,
其性質應屬行政機關辦理公務之內部參考資料,與戶籍資料之性質不
同,爰不宜比照核發戶籍謄本規定辦理核發事宜。當事人如須證明已
歸化而具有我國國籍,依上揭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2條第3項規定,其
於歸化後所取得之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或國籍證明書,或設籍後之戶籍
資料、國民身分證,均可證明具有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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