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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戶政事務所受理「保護家庭暴力/跟 蹤騷擾案件資料註記」配合調整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12.13. 台內戶字第112024527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主旨: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戶政事務所受理「保護家庭暴
       力/跟蹤騷擾案件資料註記」配合調整1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按112年12月6日公布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審理終結
      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
      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十二、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
      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
      關資訊。……」同法第58條之2第1項:「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受家庭成
      員實施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行為,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戶政機關
      申請註記該行為人、直系血親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
      :一、該行為人經判決有罪確定。二、直系血親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榷。三、被害人經法院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裁定繼續安置至成年。四、被
      害人曾獲法院核發裁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條第1項第12款之民事保
      護令。五、被害人因具民法第 1118條之l第1項第1款情事,獲法院裁
      定減輕或免除其扶桑義務。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行為人、直系
      血親知悉被害人之戶籍資料對個人日常生活或人身安全有不利影響之
      虞。」爰家庭暴力被害人得依上開規定,檢具法院相關判決、裁定書
      或經主管機關認定等資料,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禁止相對人與其特
      定家庭成員或實施家庭暴力、性侵害行為之行為人及直系血親,不得
      申請閱覽或交付其戶籍資料。
    二、考量本案時程急迫,戶政資訊系統有關「保護家庭暴力/跟蹤騷擾案
      件資料註記」功能,業於112年12月8日版本更新調整標題文字,將現
      行「相對人」調整為「相對人/特定家庭成員」,其餘功能預計於11
      3年3月版本更新,版本更新前如受理註記作業時,請依下列作法辦理
      ,並於功能上線後,以職權更正方式調整註記內容:
      (一)戶政人員受理同一案件時,如遇有相對人及特定家庭成員,請
         先辦理「相對人」部分,以人工將申請書上「相對人/特定家
         庭成員」標題之「/特定家庭成員」文字劃刪,由申請人確認
         註記相對人後簽名存檔,再辦理「特定家庭成員」部分,同上
         開作法將申請書上「相對人/特定家庭成員」標題之「相對人
         /」文字劃刪,申請人確認後存檔。
      (二)另為因應修法後註記樣態範園增加,請於申請書上增加「註記
         事由」欄位,區分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 58條之2第○款」及「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2條」等,俟
         版本更新後,以職權更正方式,增加註記事項。
      (三)前開註記功能,如有系統操作問題,可向戶役政客服諮詢。
    三、查 112年11月2日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
      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通過附帶決議第4項:「為落實被害
      人於未成年遭受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行為,並經相關判決
      、裁定或主管機關認定等情事,而應予限制加害人等申請閱覽或交付
      被害人戶籍資料之註記作業,如戶政機關對應予限制對象之認定有疑
      義,本法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爰戶政事務所受理上開註記
      時,針對應註記內容如有疑義,請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
      管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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