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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8年4月2日台內戶字第108011261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12.06. 台內戶字第11201457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6日
主旨:本部 108年4月2日台內戶字第108011261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12年12月4日外授領三字第1125133503號函辦理,兼復屏
東縣政府112年3月9日屏府民戶字第11209042300號函。
二、本部旨揭函略以,有關「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
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於108年3月26日正式生效,自即日
起如遇有民眾持憑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開立之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戶政
業務,該文件倘經尼國外交部驗證後,無須再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程序
。
三、查尼加拉瓜共和國已於 110年12月10日決定片面終止與我國外交關係
,有關前揭協定是否仍具效力,尚有疑義,經本部112年3月15日台內
戶字第1120109012號函詢外交部獲復略以,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63條規定,「條約當事國間斷絕外交或領事關係不影響彼此間由
條約確定之法律關係…。」基此,旨揭協定不因兩國終止外交關係而
自動停止適用。惟案經兼轄尼加拉瓜(下稱「尼國」)領務之駐瓜地
馬拉大使館查報稱,旨案經多次洽詢尼國駐瓜地馬拉大使館均未獲回
應,使我國對尼國文件在實務上已無官方查證管道;且尼國尚未建置
文件證明之「驗發紀錄線上查詢系統」供我方機關查核,並對我國籍
人士辦理文件證明要求特別嚴格,現階段等同片面不再接受我方依旨
揭協定驗證(即僅經外交部驗證)之文件,爰該協定目前實務上已暫
時無法執行。現階段我國與尼國文件跨國使用之驗證流程說明如下:
(一)我國文件持往尼國使用:文件經國內公證人認證及外交部領事
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驗證後,須經我駐瓜地馬拉大使館或
瓜地馬拉駐臺大使館驗證,再送瓜地馬拉外交部驗證,嗣獲尼
國駐瓜地馬拉大使館驗畢後,可於尼國使用。
(二)尼國文件持返國內使用:文件倘經尼國外交部驗證,國人可逕
持該文件向我駐瓜地馬拉大使館申請驗證,即可在臺使用;非
我國籍人士,則須持尼國外交部驗證之文件,續向瓜地馬拉駐
尼國大使館驗證,並送瓜地馬拉外交部驗證,嗣經我駐瓜地馬
拉大使館驗畢後,始得於國內使用。
四、考量我國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之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實務
上暫無法執行,爰本部 108年4月2日台內戶字第1080112618號函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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