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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結婚雙方當事人均屬未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之外籍人士,得否在臺辦理 同性結婚登記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12.11. 台內戶字第1120146186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主旨:有關結婚雙方當事人均屬未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之外籍人士,得否在
       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12月6日新北府民戶字第11223891931號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第 2條規定:「
      相同性別之 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
      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法第4條規定:「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書面為
      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
      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如為涉外事件,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
      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
      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次按本部108年7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801263
      051號函略以,有關2位外籍人士,如雙方均屬承認同性之結婚國家者
      ,依涉民法規定渠等得在臺辦理結婚登記。復按本部112年1月19日台
      內戶字第1120240466號函意旨,國人得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
      含香港、澳門居民)同性結婚,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三、依前揭施行法、涉民法規定及本部函意旨,戶政事務所僅受理 2位我
      國國人、 2位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人士,以及國人與外籍人士
      (含香港、澳門居民)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至旨揭外籍人士,渠
      等婚姻之成立應符合其本國法,爰不受理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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