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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特定國家人士與我同性國人已於第三國辦竣結婚登記得否免予辦理依 親面談,及該第三地結婚文件是否驗證或得併附於面談結果通知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12.28. 台內戶字第11201490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主旨:有關特定國家人士與我同性國人已於第三國辦竣結婚登記得否免予
       辦理依親面談,及該第三地結婚文件是否驗證或得併附於面談結果
       通知函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12年5月24日外授領二字第1125313286號函副本(如附件
      1影本)、112年8月16日外授領二字第1125117531號函(如附件2影本
      )及112年12月25日外授領二字第1125134177號函(如附件3影本)辦
      理。
    二、按本部前以 112年5月4日台內戶字第1120242077號函(諒達)轉外交
      部112年3月24日外授領二字第1126800216號函副本,有關國人與外交
      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結婚面談及婚姻狀況
      證明文件 1案,經駐外館處受理面談申請案無虞後,由駐外館處核發
      面談結果通知函(併附外籍結婚對象原屬國之婚姻狀況證明且為騎縫
      ,惟該證明文件不予驗證),由申請人持憑通知函正本,至我國戶政
      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三、有關前開特定國家人士與我同性國人已於第三國辦理結婚登記,得否
      免予依親面談及該第三地結婚證明文件得否以附件方式併入面談結果
      通知函1節:
      (一)按外交部112年5月24日前揭函副本:
         1.外交部自 94年5月起實施外籍配偶申請來臺依親逐案面談,
          並以「單一窗口、包裹處理」機制,同時處理結婚文件驗證
          及簽證申請,其目的係為阻絕非法於境外,並保障國人跨國
          婚姻之權益。另為避免特定國家有心人士規避結婚依親面談
          程序,爰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不單獨受理驗證特定國家人士單
          身證明或雙方於第三地結婚之文件。
         2.至倘申請人有符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
          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 7點規定免予面談之情形
          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駐外館處審酌無虞,始得同意免
          予面談。爰特定國家人士與我同性國人已於第三地結婚且符
          合上揭要點第 7點規定,倘經駐外館處面談無虞或書面審查
          准予免面談者,依外交部112年3月24日前揭函示原則核發面
          談結果通知函(隨函檢附原屬國婚姻狀況證明書)。
      (二)次按外交部112年8月16日前揭函,有關特定國家外籍人士與我
         同性國人於第三地結婚文件並非前述面談作業要點應備文件,
         且指定面談館處基於「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暨施
         行細則有關文件驗證轄區之規定及前述辦理境外面談意旨,不
         就該第三地結婚文件進行審認,爰無法併入「面談結果通知函
         」。
    四、有關外交部 112年5月24日及8月16日前揭函提及,倘戶政機關辦理特
      定國家人士與我國人同性結婚登記時,有參考其第三國結婚文件之需
      ,請戶政機關依權責決定得否據以辦理,並視情另函請外交部轉轄區
      所屬駐外館處確認文件形式效力方式辦理。又外交部 112年12月25日
      前揭函提及,如當事人係異性婚姻者,並請戶政機關於函中敘明個案
      業通過指定館處境外面談及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文件影本,以供駐外
      館處查證參考 1節,請戶政機關受理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同性或異性
      結婚,倘當事人另提憑渠等於第三國結婚文件,向戶政機關申請依該
      文件之結婚生效日期辦理登記者,依外交部意見辦理。
    附件-外交部112年5月24日外授領二字第1125313286號函 附件-外交部112年8月16日外授領二字第1125117531號函 附件-外交部112年12月25日外授領二字第11251341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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