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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政部所詢特定國家人士與我同性國人於第三國辦理結婚登記疑義
發文機關:外交部
發文字號:外交部 112.08.16. 外授領二字第112511753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8月16日
主旨:有關貴部所詢特定國家人士與我同性國人於第三國辦理結婚登記疑
義事,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本(112)年6月2日台內戶字第1120119761號函;本部108年11
月 12日外授領二字第1085133522號函及同(108)年11月21日外授領
三字第1087000639號函副本諒均荷察及。
二、查本部自 94年5月起實施外籍配偶申請來臺依親逐案面談,以「單一
窗口、包裹處理」機制,同時處理結婚文件驗證及簽證申請,並於99
年訂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
作業要點」,其目的係為阻絕非法於境外,並保障國人跨國婚姻之權
益。為避免特定國家有心人士規避上揭結婚依親面談程序,本部及駐
外館處不單獨受理驗證特定國家人士單身證明或雙方於第三地結婚之
文件。另基於行政院前已多次裁示就異婚及同婚應於許可範圍內衡平
處理之原則,爰特定國家人士因婚姻關係依附我國人來臺,無論我國
人之性別,均需依前述面談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另依前述面談作業要點,特定國家外籍人士與我同性國人於第三地結
婚文件並非前述面談作業要點應備文件,且指定面談館處基於「外交
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暨施行細則有關文件驗證轄區之規定及
前述辦理境外面談意旨,不就該第三地結婚文件進行審認,爰無法併
入「面談結果通知函」。至倘戶政機關辦理特定國家人士與我國人結
婚登記時,有參考其第三國結婚文件之需,仍宜請該戶政機關依權責
決定得否據以辦理,並視情另函本部轉轄區所屬駐外館處確認文件形
式效力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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