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分間牆上所設之門 ,開啟方向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12.20. 內授國建管字第112083344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主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分間牆上所
       設之門,開啟方向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建築師事務所112年11月30日112尚字
      第1121130001號函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建築物使用類
      組為 A類……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
      不燃材料建造。但其分間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以不燃材料製造
      之門與防火門係屬二事,且高3公尺乘寬3公尺以下之建築用防火門屬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應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經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先予敘明。另同編第 76條第5款規定: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
      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上開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
      分間牆上之門,如非防火門者,開啟方向自不受第76條第5款限制。
    三、另上開第86條第1項第2款未限制其分間牆上之門為防火門,如設置防
      火門,該防火門開啟方向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因同規則其他條文或其他法規限制而設置防火門者,或為因應
         法規以設置防火門為條件之一之規定而設置者,本部95年11月
          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6589號函已釋示:「……依建築技
         術規則規定設置之防火門開啟方向應符合該條文第 5款。另因
         應各種法規以設置防火門為條件之一之規定(例: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0條免設排煙設備、建築物使用類組
         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5條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及建築物室內
         裝修管理辦法第 29條之1簡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等),除
         該法規有明文免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條第5款
         之適用外,其設置之防火門開啟方向仍應符合第 76條第5款規
         定。」
      (二)未有同規則其他條文或其他法規限制為防火門,亦非因應法規
         以設置防火門為條件之一之規定,自行設置防火門者,查第86
         條第1項第2款之立法意旨係為降低分間牆本身之燃載量而對其
         材質所作之限制,又因門窗面積較小燃載量有限,而明定不予
         限制門窗材質,該款既未對門窗予以規範,於符合法規之情形
         下門窗自行採用防火門,得免受第 76條第5款防火門開啟方向
         之限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