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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私有建築物經執行弱層補強後得否採用補強前之結構安全性能評
估結果申請危老條例重建或審認「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
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資格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12.19. 國署住字第1120127668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私有建築物經執行弱層補強後得否採用補強前之結構
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申請危老條例重建或審認「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
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資格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11月23日新北工使字第1122333245號函。
二、查本部推動「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宣導耐震
弱層補強措施,鼓勵老舊住宅進行補強,其目的在透過建築物軟弱層
增加補強構件之短期處置措施,降低建築物於大地震來襲時瞬間崩塌
之風險,以有效提升建物耐震能力與居住品質。
三、依據「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執
行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弱層補強以其補強基準分為補強方案A、
補強方案 B及補強方案C,規定如下:(一)補強方案A:為降低補強
目標層以下各層發生軟弱層集中式破壞風險。……(二)補強方案 B
:補強後之整棟(幢)結構在結構分析過程中選取之性能點,不會有
任一垂直承載構件發生軸向破壞或完全喪失側向強度之虞,且補強後
已降低軟弱層集中式破壞之風險。……(三)補強方案 C:針對建築
物既有震損、劣化之主要構造(樑、柱、牆、樓地板等)予以修繕。
」
四、有關貴局所詢事項,為鼓勵民眾提升建築物耐震能力,且增加民眾申
辦危老重建或都市更新之意願,針對辦理完成補強方案A及補強方案C
之建築物,得採用補強前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初步評估或詳細
評估報告書)申請危老條例重建或審認「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
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資格。
五、綜上,來函所詢事宜,仍請依個案事實之認定及上述有關規定,由貴
局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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