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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適用雙幣交易櫃檯買賣機制之指數股票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證券交易稅課徵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3.01.24. 台財稅字第112046850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24日
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適
用雙幣交易櫃檯買賣機制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證券
自營商或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繳納或代徵證券交易稅之計算,及依證券交
易稅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應送該管稽徵機關之交易資料,比照本部105年5
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524600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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