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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室內靶場之靶道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條之1、第91
條、第108條及第109條規定疑義1案
發文機關:國土管理署
發文字號:國土管理署 113.01.10. 國署建管字第1131003007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10日
主旨:關於室內靶場之靶道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條之1
、第91條、第108條及第109條規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2年11月20日雄建字第112112001號函。
二、室內靶場之靶道若為人員應淨空之範圍,靶道所佔之樓地板面積人員
密度為零,故不產生出入口數量及寬度之需求,有關檢討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0條之1第2款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數量及寬
度與第 91條第2款有關避難層以外之樓層通達供避難使用之走廊或直
通樓梯間之出入口之規定,其據以計算之樓地板面積得不計靶道所佔
之樓地板面積。
三、另室內靶場之靶道範圍為安全防護之故,除受管制之人員出入口外,
周邊牆壁無法開設門窗,該範圍得免依同編第108條或第109條設置緊
急進口或其替代窗戶或開口,惟同樓層靶道以外其他用途範圍仍應依
第108條或第109條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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