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法院辦理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通知戶政機關作業時,僅通知監
護(輔助)人及受監護(輔助)宣告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實施分階段
通報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3.01.11. 台內戶字第113010087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11日
主旨:有關法院辦理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通知戶政機關作業時,僅
通知監護(輔助)人及受監護(輔助)宣告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並實施分階段通報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 113年1月5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20032984號函副
本(如附件影本)辦理,兼復貴局112年8月23日中市民戶字第112002
2485號函。
二、旨案經本部112年8月30日台內戶字第1120132135號函司法院秘書長,
該院以上揭 113年1月5日函知各地方法院並副知本部略以,依民法、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及戶籍法相關規定,法院以審判系統「通報戶政司
作業」功能辦理通報時,僅通知該案監護(輔助)人及受監護(輔助
)宣告人之戶籍地戶政機關,毋庸通知該案聲請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人之戶籍地戶政機關;另有關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請法院
依裁定「生效日期」及「確定日期」分階段通報。
三、戶政事務所嗣後接收通報如有疑義,仍應本於職權調查個案情形或向
受理監護(輔助)聲請事件之法院釐清。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