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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法院辦理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通知戶政機關作業時,僅通知監 護(輔助)人及受監護(輔助)宣告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實施分階段 通報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3.01.11. 台內戶字第113010087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11日
    主旨:有關法院辦理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通知戶政機關作業時,僅
       通知監護(輔助)人及受監護(輔助)宣告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並實施分階段通報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 113年1月5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20032984號函副
      本(如附件影本)辦理,兼復貴局112年8月23日中市民戶字第112002
      2485號函。
    二、旨案經本部112年8月30日台內戶字第1120132135號函司法院秘書長,
      該院以上揭 113年1月5日函知各地方法院並副知本部略以,依民法、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及戶籍法相關規定,法院以審判系統「通報戶政司
      作業」功能辦理通報時,僅通知該案監護(輔助)人及受監護(輔助
      )宣告人之戶籍地戶政機關,毋庸通知該案聲請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人之戶籍地戶政機關;另有關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請法院
      依裁定「生效日期」及「確定日期」分階段通報。
    三、戶政事務所嗣後接收通報如有疑義,仍應本於職權調查個案情形或向
      受理監護(輔助)聲請事件之法院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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