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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經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 63條第1項指定為加強監督之民間捐助財 團法人,可否準用同法第48條第5項規定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3.02.07. 法律字第113035003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2月7日
    主旨:有關經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 63條第1項指定為加強監督之民間
       捐助財團法人,可否準用同法第 48條第5項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
       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2年12月14日經授商字第11200087190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董事會之決
      議,種類如下: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
      半數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項)。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
      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二、基金之動用。但第十九
      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之財團法人,依捐助章程規定動用者,不在此限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五、董事之
      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
      限。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第 2項)。」本條前揭各項之
      立法意旨,係明定董事會之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分別定其
      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並將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之重要事項予以明定
      ,俾使其運作有所依循(本部 108年12月9日法律字第10803518250號
      函參照)。準此,有關財團法人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原則上應經董事
      會特別決議(例外於捐助章程另有規定時,得經普通決議),並報經
      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本部108年11月26日法律字第10803517520號函
      參照)。
    三、次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政府為因應特殊行政任務需要或為達成特
      定政策目的,所捐助成立或依法設置(本法第2條第2項規定及第58條
      立法理由參照)。又本法第 6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民間捐
      助之財團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有加強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
      定者,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與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第四款及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一、本法施行前,由政府機關(構)
      、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助財產合計達該財團法
      人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二、本法施行前,由政府機關(構
      )、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助或捐贈財產合計達
      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係規範部分性質特殊之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雖非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惟於符合一定情形
      下,倘主管機關認定有加強監督之必要並經指定者,準用政府捐助之
      財團法人相關規定(本部 110年7月22日法律字第11003507020號函參
      照)。是以,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63條第1項指定加強監督之財團法
      人,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間,仍屬有別;僅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
      內,準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規定。
    四、綜上所述,經主管機關指定加強監督之財團法人,除其董事之改選及
      解任,已由捐助章程規定非屬董事會之職權(本法第44條立法理由參
      照)外,因本法第 63條第1項所定準用「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章」規
      定之範圍,未包括本法第48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故其董事改選及解
      任,自不得準用本法第48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而應依本法第45條第
      2項第5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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