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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
出境後再入境申請設籍;以及國人與無國籍、外籍或大陸地區、香港、澳
門女子在臺所生非婚生子女以非國人身分出境,嗣後經準正或認領後以國
人身分申請入境設籍之辦理程序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3.01.30. 台內戶字第113025026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30日
主旨:有關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
登記,出境後再入境申請設籍;以及國人與無國籍、外籍或大陸地
區、香港、澳門女子在臺所生非婚生子女以非國人身分出境,嗣後
經準正或認領後以國人身分申請入境設籍之辦理程序 1案,請查照
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本部移民署113年1月26日移署移字第1130013348
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
二、旨揭情形,按本部105年5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50415817號函規定,係
由本部移民署核發「核准定居」函文予當事人,並副知現住地戶政事
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復按本部移民署113年1月26日上揭函略以,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移民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臺灣地區
無戶籍國民(下稱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國
後持我國或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國民(下稱在臺有戶籍國民),得向該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是類
無戶籍國民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按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第27條規定,由該署核
發臺灣地區定居證,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登記;惟因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在本次移民法修正範疇,
爰前開類型之無戶籍國民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仍維持依本部105年5月
24日上揭函程序辦理。
三、有關前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
記,出境後再入境申請設籍者,因 112年6月28日修正,113年1月1日
施行之移民法第10條規定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
辦法業明定所述情形人員在臺定居之申請及定居證核發程序,自應依
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本部105年5月24日上揭函相異之處,溯自113年1
月1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內政部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50415817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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