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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全文修正之戶籍登記因應作為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3.01.05. 台內戶字第11302401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5日
    主旨:有關原住民身分法全文修正之戶籍登記因應作為案,請查照轉知所
       屬戶政事務所。
    說明:
    一、查總統113年1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5331號令公布修正原住民身
      分法(下稱本法,並請至總統府網站之「總統府公報」查詢及下載)
      ,重點摘要如下:
      (一)原住民身分之「取得」:本法第 2條(未修正)、第3條第1項
         第1款(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第2款(增訂漢人姓名並列原
         住民族文字)、第3款(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第4
         條第 1項(收養)、第2項(本法施行前之收養)及第7條(符
         合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而於申請前死亡者,其子女可取得原住
         民身分)。
      (二)原住民身分之「喪失」:本法第 5條第1項第1款(因變更姓名
         致未符合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第 2款(終止收養關係)、
         第3款(自願放棄)及第4款(依本法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
         之第 4條第3項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
         文施行之日起算 2年內,符合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者,將喪失
         原住民身分)。
      (三)原住民身分之「變更」:本法第 8條(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
         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其子
         女之身分從屬)。
      (四)原住民身分之「回復」:本法第5條第2項(當事人自願放棄原
         住民身分後,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之要件及次數)。
      (五)原住民身分之「更正」及「撤銷」:本法第11條(登記錯誤應
         為更正登記;誤為登記應為撤銷登記)。
    二、為因應本法修正,及本法第 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增訂當事人之父或
      母為原住民,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
      族之傳統名字者(即並列原住民傳統姓名羅馬拼音),取得原住民身
      分。爰戶政資訊系統將配合調整作業功能,其中「出生登記」(RL01
      210)、「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RL012B0)、「原住傳統姓名
      羅馬拼音登記更正變更撤銷廢止」( RL012C0)、「原住民身分及族
      別更正登記」(RL0171L)、「出生登記申請書職權更正作業」(RL0
      X401)、「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申請書職權更正作業」(RL0X41
      2)及動靜態資料造冊統計(RL08740、RR04300)作業功能預計於113
      年 1月19日版本更新(下稱版更);「撤銷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RL01828)、「姓名變更/冠姓/從姓登記」(RL0172B)及「列印
      空白申請書」( RL01Z00,「出生登記申請書」及「原住民身分及民
      族別登記申請書」)作業功能預計於113年3月22日版更;至相關統計
      表另擇期版更。
    三、本案戶籍登記之因應措施說明如下:
      (一)出生登記並取得原住民身分:
         1.出生登記作業、出生登記申請書及申請書資料檔均將增設「
          姓名羅馬拼音」欄位。出生登記「姓名類別」欄之選項將增
          列「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及「傳統姓名並列羅馬拼音」
          ,並修正出生登記記事例 2001900004為「在x地xx醫院(診
          所)、【 x國籍x輪(機)】(西元xxxx年xx月xx日在x國出
          生依當地時間換算為民國 xxx年xx月xx日)出生(約定、由
          父決定、由母決定、由監護人決定、抽籤決定)從具原住民
          身分父(母)姓(取用原住民傳統姓名、並列原住民傳統姓
          名羅馬拼音)取得平(山)地原住民身分並註記從父(母)
          原住民民族別(出生胎別為x胞胎同胎次序為x)民國xxx年x
          x月xx日申登。」
         2.版更前作法:
          (1)申請新生兒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
           傳統姓名,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因新生兒已符合取得原住
           民身分之要件,至其姓名是否並列傳統姓名羅馬拼音,不
           影響其取得原住民身分,爰於版更前,申請人如欲申請新
           生兒姓名並列傳統姓名羅馬拼音,請於辦竣新生兒出生登
           記並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另至姓名羅馬拼音( RL012C0)
           作業登記新生兒之傳統姓名羅馬拼音;於版更後,即得於
           出生登記作業,同時登錄傳統姓名羅馬拼音。
          (2)申請新生兒從未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以並列原住
           民傳統姓名羅馬拼音,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因並列之傳統
           姓名羅馬拼音係新生兒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爰於版更
           前,「姓名類別」欄請暫擇「中文姓名」(文字將於版更
           後修正為「漢人姓名」),並請申請人於出生登記申請書
           「出生者」之「姓名」欄書寫新生兒並列之傳統姓名羅馬
           拼音。於辦竣出生登記後,即以職權更正新生兒之個人記
           事檔( RLDF005M,個人記事職權更正情境範例如附件1供
           參)及個人基本資料檔(RLDF004M,請於「姓名羅馬拼音
           」欄登錄傳統姓名羅馬拼音,並將「羅馬拼音註記」欄更
           正為「有」);至於出生登記申請書資料檔(RLDFT001)
           ,尚待版更增設「姓名羅馬拼音」欄及「姓名類別」欄增
           列選項,請於版更後,再職權更正補登傳統姓名羅馬拼音
           及選項更正為「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
      (二)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1.本項登記之「適用法規依據」欄將配合調整;「取得原因」
          欄之選項將增列「並列原住民傳統姓名羅馬拼音」;「喪失
          原因」欄位之選項將增列「廢止並列原住民傳統姓名羅馬拼
          音」;相關記事例修正如下:
          (1)記事例 2012900001修正為「民國xxx年xx月xx日從具原住
           民身分之(養)父(母)之姓(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並
           列原住民傳統姓名羅馬拼音)取得平(山)地原住民身分
           並註記從(養)父(母)原住民民族別。」
          (2)記事例 2012900002修正為「民國xxx年xx月xx日自願﹝收
           養關係終止(因父母重新結婚、因父(母)死亡宣告撤銷
           、因權利義務改定由不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母)行使或
           負擔、因其權利義務改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從具原
           住民身分之(養)父(母)姓(未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
           廢止並列原住民傳統姓名羅馬拼音)、因父(母)改從未
           具原住民父(母)姓﹞喪失平(山)地原住民身分並廢止
           原住民民族別。」
         2.當事人未具原住民身分,欲申請並列傳統姓名羅馬拼音,取
          得原住民身分者,原需先辦理姓名羅馬拼音登記( RL012C0
          ),以符合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再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
          別登記( RL012B0),惟現行姓名羅馬拼音登記作業因設有
          原住民身分檢核機制,爰於版更前,請先辦理原住民身分及
          民族別登記,再辦理姓名羅馬拼音登記。又原住民身分及民
          族別登記作業功能版更前,「適用法規依據」及「取得原因
          」欄請暫擇任一選項,於辦竣登記後,即以職權更正個人記
          事(RLDF005M),至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申請書資料檔
          (RLDFT012)之「適用法規依據」,俟版更後,再職權更正
          為正確法規依據。有關喪失、變更、回復、更正及撤銷原住
          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之「適用法規依據」亦將配合調整,爰
          版更前之登記及版更後之職權更正,請參照前開作法辦理。
    四、檢附修正後「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約定書」(中文範本如附件 2,可
      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下載,至中英對照範本俟譯文確定後另行更
      新) 1份供參,並將擇期版更線上申請出生登記及原住民身分及民族
      別登記相關書表。併請惠予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檢視修正自製之相關
      書表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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