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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亞美尼亞未婚未成年人申請歸化,年滿16歲者仍須檢附婚姻狀況證明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3.01.05. 台內戶字第11302401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5日
主旨:有關亞美尼亞未婚未成年人申請歸化,年滿16歲者仍須檢附婚姻狀
況證明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駐俄羅斯代表處 112年10月19日俄羅字第1122120170號函辦理。
二、按國籍法第4條第2項規定略以,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
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我國國民者,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
3年且未具備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5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同法施行細則第 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略以,未婚未成年人申請歸化,
應檢附婚姻狀況證明,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
,致使不能提出婚姻狀況證明屬實者,免附。
三、旨案經駐俄羅斯代表處 112年10月19日上揭函復略以,根據亞美尼亞
「家庭法」規定,該國法定結婚年齡確為男18歲、女17歲,另該處電
洽亞美尼亞駐俄羅斯大使館領務組獲告,該國公民在少數情況下經雙
方父母同意後,可於16歲結婚,因此不提供未滿16歲者申請家庭狀況
證明,惟此節未有明文規定,爰亞美尼亞籍年滿16歲者,申請歸化時
仍須檢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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