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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於淘寶網站購買之簡體書籍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2.05. 電子郵件字第113020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2月5日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
得之合法重製物,該物之所有權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又
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只有「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
「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的「一份」重製物,才屬於合法
重製物(著作權法第 87條第1項第4款、第87條之1等規定),而得依
本法第59條之1予以轉售,先予說明。
二、所詢您從淘寶網站購買數量不等之簡體書籍回台,因並非在我國管轄
區域內取得,故無法依上述規定主張權利耗盡,又若該等書籍非屬上
述「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
或每一著作輸入超過一份,亦不屬於合法重製物,則後續在國內販售
,仍會構成對著作財產權人「散布權」之侵害,而須負擔侵權之民、
刑事責任。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9條之1、第87條、第87條之1、第88條
及第9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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