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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醫院接收無線電視台播送之訊號傳遞至各病房內機上盒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2.06. 電子郵件字第1130206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2月6日
有關您所詢問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一、所詢醫院以其建築物自有之共同天線接收無線電視台播送之訊號,再
將訊號傳遞至各病房內之IPTV機上盒,IPTV機上盒最終傳遞訊號至電
視顯示器播放(畫面為即時呈現,並無錄製、擷取訊號後播送,或提
供回放等功能)之情形,如係屬醫院於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後,再以線
纜系統將該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分別傳送到各病房內的收視設備之行
為,而非由各IPTV機上盒之獨立天線接收無線電視台訊號,非屬單純
開機行為;又因進出病房之病患及家屬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
之「公眾」(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故所詢問題1,醫院之
前述行為,即屬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播送」,一般稱為二次播送或
再播送,通常會涉及利用到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應取得著
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節目本身之視聽著作財產權
人通常為電視台,至節目內含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應另逕洽著作
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二、所詢問題 2,前述情形,如醫院已取得二次播送所需之完整授權,則
提供IPTV機上盒設備及服務之業者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反之,若
提供IPTV機上盒之業者明知醫院未取得二次播送之完整授權,仍提供
播放器材及協助安裝機上盒,則於實際個案是否涉及成立侵害公開播
送權(二次播送)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如有爭議,仍需由司法機關
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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