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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詢美術著作陳列與兜售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2.07. 電子郵件字第1130207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2月7日
    一、本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
      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只要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
      建築物、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或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
      為之重製,抑或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則得
      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本條所稱之「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係指供
      不特定人進出之戶外(室外)場所,與該場所是否收費及其開放時間
      均無涉(本局電子郵件 1110923參照),因此所詢問題一朱銘美術館
      的露天展示園區如符前述定義,即屬「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
    二、又問題二所詢畫廊為販售目的陳列於戶外空間向公眾兜售之畫作,是
      否屬於本法第58條所稱「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須就實際個案,依
      一般社會通念加以認定,非可一概而論(本局電子郵件 961203b參照
      )。
    三、所詢問題三,本法第58條本文所稱「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係指除
      了該條第 1至4款之情形外皆可利用;又本法第58條第1款係規定「以
      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排除合理使用之適用,因此如非「以建築
      方式重製建築著作」者,自仍得主張「合理使用」。至於實際個案中
      是否屬「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予以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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