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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詢外國歌曲在我國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之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2.15. 電子郵件字第11302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2月15日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所詢「 L’eau vive(河流的呼喚)」等外國歌曲在我國是否受保護
      ?由於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 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
      財產權協定」( 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
      國民之著作,因此外國歌曲如屬 WTO會員國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
      權法保護(併請參考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4條規定);又如該等
      外國歌曲在我國受本法保護,則任何人如欲製作為鋼琴曲譜一事,將
      涉及音樂著作(詞、曲)「重製」利用行為,如後續以實體方式發行
      ,另涉及「散布」之利用行為,除該等外國歌曲已超過本法之著作權
      保護期間(見下述)或有本法第44條到第65條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
      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復依本法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
      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照本法第30條規定),如為別名、不具名之
      著作或法人之著作,則保護期間為公開發表後50年(參照本法第32、
      33條規定);因此,來信所述12首著作之曲目若屬流傳許久之民謠、
      童謠等,如因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成為公共財,在未侵害著作人
      格權之情形下,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須取得授權。故建議您先確
      定所欲利用之著作是否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亦可向台北音樂教
      育學會(Email:taipeimusic2005@gmail.com)洽詢。
    三、惟所詢著作如尚在保護之期間內,且您已盡一切努力仍無法確認「重
      製權」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即便知道著作財產權人身分,仍不知其所
      在致無法取得授權,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
      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詳請參閱本局網頁「不明
      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外國歌曲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如有
      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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