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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詢課程影片及教材之著作權歸屬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2.20. 電子郵件字第11302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2月20日
    有關您所詢問題,說明如下:
    一、經電洽瞭解,您所欲詢問之問題係期望透過著作權登記制度,證明著
      作權之歸屬以保障著作權人,此與文創法第23條以著作財產權為標的
      之質權登記,核屬二事,合先說明。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
      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
      取得要件,自民國 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
      權登記制度,故本局自 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
      關業務。因此,來信所述課程影片及教材,如內容具「原創性」(非
      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自創
      作完成時起,即屬受本法所保護的著作,不需為任何註冊或登記。
    三、又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可保留創作過程
      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如草稿、原始檔案、或您與他人就著
      作相關之討論紀錄等),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另依本法第13條
      規定,在著作的原件上、已發行的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例
      如上架銷售),以通常的方法表示著作人的本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
      即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建議您亦可善用此項機制(詳請參考本局
      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著作權歸
      屬為何,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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