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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函詢演講之著作權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1.12. 電子郵件字第113011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12日
    有關您詢問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所詢問題 1在學校單位、公司行號等進行收費演講,簡報中使用非自
      己製作或拍攝的圖片,有註明出處是否符合法規,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
         、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依本條規定,所詢演講之簡報若為自己之創作
         ,僅在合理範圍(本法第 65條第2項參照)內,引用他人著作
         供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且利用行為係以有自己的著作
         為前提,並與被引用之著作間有合理之「關聯性」、與自己創
         作部分得加以區辨,亦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上述利用
         即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二)註明出處僅是利用人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法律要求遵守
         之義務(本法第64條參照),故如利用行為不在合理使用規定
         ,縱註明出處,亦無法免除著作權侵權責任,併予說明。
    二、所詢問題 2,若您指的是將國外資料進行部分內容之翻譯,如該國外
      資料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與「創作性」(具一定之
      創作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將該等著作進行翻譯
      ,涉及「改作」之行為,由於「改作權」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
      ,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侵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三、至所詢在簡報中放上版權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事,首先說明,著
      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若您所作之簡報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
      他人之著作)與「創作性」(具一定之創作高度),當著作完成創作
      時即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以任何著作
      權聲明作為權利保護要件(本法第10條規定參照)。又若您於簡報中
      放上版權聲明係指標明您為著作人之資訊,依本法第13條規定,著作
      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
      即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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