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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詢紀錄片於國內影展播放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1.22. 電子郵件字第113012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22日
    一、如於紀錄片中利用他人音樂、照片及影片之片段,分別會涉及著作權
      法(下稱本法)「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錄有
      聲音之唱片等版本)、攝影著作(照片)及視聽著作(影片)之利用
      行為,原則上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先予說明。
    二、所詢問題 1,紀錄片於國內影展播放時,因視聽著作專有「公開上映
      」的權利,故紀錄片中之影片(視聽著作)須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
      至於紀錄片內之音樂著作及攝影著作,因無公開上映的權利,無須取
      得該部分之授權。惟若將所製作的紀錄片於國外影展進行播放時,因
      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應依影展所舉辦國家的著作權法取得
      相應之授權,併予說明。
    三、所詢問題 2,本法所稱之「發行」係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
      求的重製物,惟本法並無「發行權」之規定,至於「散布權」則是著
      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故若後續將該
      紀錄片以實體方式(例如製成光碟片)發行,涉及「散布」的利用行
      為,於利用時,亦須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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