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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函詢私人履歷、投稿文章及碩士論文受他人盜用之維護權益方式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1.23. 電子郵件字第113012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23日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您來信所述的履歷、文章、
      論文之內容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基
      本之創意程度),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而享有本法第22
      條至第29條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權利。他人如需利用您的
      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您(著作財
      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負
      有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二、來信所述,您「私人履歷」、「投稿文章」及「碩士論文」如係受他
      人盜用之情事,建議您可採取下列方式維護權益:
      (一)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
         ,除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向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檢舉(檢舉專線:免付費電
         話0800–016597)。
      (二)除上述直接對侵權者提起法律救濟外,如他人係將您的著作公
         開於網路平台,您亦可依本法第 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網路
         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之規定,通知該網路平台之管理員
         配合取下以迅速排除侵權行為。
    三、又著作權屬於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
      ,故建議您可保留創作過程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日後
      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且個案之侵權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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