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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疑義事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1.25. 智著字第113100016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25日
主旨:有關貴檢察署函詢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疑義事,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檢察署113年1月16日○○字第○○○○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明知他人公開播
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
著作…(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二
)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三)…」,
並依本款立法說明:「…部分機上盒透過內建或預設的電腦程式專門
提供使用者可連結至侵權網站,收視非法影音內容;或是於網路平臺
上架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 APP應用程式…」(詳參附件)。因此,
本款所稱之「電腦程式」,雖可指各種由程式碼組成之程式(如網站
、 APP)等,然仍須具有「匯集」侵權著作網路位址,提供公眾連結
接觸之功能,方為本款之規範對象。
三、因此,所詢如系爭應用程式(俗稱 APP)有大量匯集連結受著作權保
護內容之網址供公眾接觸,且提供者明知該等內容係他人公開播送或
公開傳輸係侵害著作財產權者,自有上述本法之適用。如僅提供「賭
博網站」之網址,協助教導註冊為賭博網站會員之行為,並未有上述
提供連結大量匯集侵權內容之情形,恐與本法上述規定有別,似與著
作權無涉。至實際情形為何,仍請貴檢察署本於職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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