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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翻譯他人所譯之著作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之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1.31. 電子郵件字第113013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31日
有關您所詢《聖詠譯義初稿》一書版權狀態,答復如下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歷經多次修正,依歷次修正配套之過渡條
款規定,所詢民國35年出版之吳經熊所譯《聖詠譯義初稿》,為74年
7月11日以前著作已完成、但未註冊,且於74年7月11日發行已滿20年
之著作,其著作保護期間之計算,應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0條計算之,
經查吳經熊於1986年逝世(請參考維基百科之說明),距今未逾50年
,因此該書籍在我國仍在保護期間,先予說明。
二、故如您欲在我國將吳經熊所譯《聖詠譯義初稿》翻譯為英文版本,涉
及「改作」的利用行為(本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參照),由於改
作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
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該著作及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始得為之,否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而須負相關之
民、刑事責任。
三、另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我國與WTO
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故我國人民的著作在其他
會員國國家亦受該國著作權法保護。又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亦
即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及利用有無侵害著作權等情事,須依利用
行為發生地之法律認定之。故來信所述,欲於國外出版我國國民之著
作,如該國屬 WTO會員國,則我國國民之著作(例如:所詢之「聖詠
譯義初稿」)亦受到該國著作權法保護,並應適用該國當地之法律,
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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