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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爭議案件調解範圍及流程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1.31. 電子郵件字第1130131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31日
一、所詢本局著作權爭議案件調解範圍及流程一事,依著作權法第82條及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規定,有「著作權集管團體與利用人間使用報酬
爭議」、「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等情形時,可以書面載明法定事由
暨相關資料(申請書繕本、委任書等),並繳納規費新台幣 4仟元(
每一案件)後,向本局申請調解。相關程序說明如下:
(一)應備文件: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為之,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1.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當事人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時,其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
2.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調解事由。
4.爭議要點。
(二)申請手續: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填具上開應備文件,親送本局
著作權櫃檯( 3樓)收辦,或逕以掛號郵寄本局辦理。(相關
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申請爭議案件調解」專區)
二、有關著作權爭議事件,除可依上述程序向本局申請調解外,亦可依鄉
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向鄉鎮市或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
調解。
三、另因本局並非執法單位,若有執法相關問題可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協助(專線電話0800–016597),併予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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