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詢有關財團法人請求延長「財團法人法」第25條之法定義務履行期限, 主管機關是否具有裁量權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3.03.04. 法律字第113035029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3月4日
    主旨:所詢有關財團法人請求延長「財團法人法」第25條之法定義務履行
       期限,主管機關是否具有裁量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3年2月7日科會綜字第1130009990號書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5條第1項及第6項第1款規定:「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
      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第 1項)。…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財團法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
      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
      定送主管機關備查。…(第 6項)」上開第1項所定之「1個月內」為
      法定義務履行期限,立法目的係為利主管機關之監督,而規定財團法
      人每年度應定期辦理事項,一方面在於促使財團法人應按期申報,另
      方面亦賦予財團法人有相當之作業期間,俾準備相關資料提請董事會
      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本部 112年8月31日法律字第11203510900
      號函參照);另於第 6項明定違反前開規定之行政罰,以遏止財團法
      人不依規定報送營運及運作資料或主動公開相關資訊等行為。是以,
      依本法第 25條第1項規定財團法人應依限將工作計畫、經費預算等相
      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如有未依限報送主管機關情形,即符合同條第 6
      項規定之客觀處罰要件,尚無得先予展延其期限之規定,惟仍得注意
      具體個案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
      性等情形併予審酌(本部110年6月28日法律字第11003504190號函及1
       09年6月4日法律字第10903509110號函意旨參照)。本件依貴會來函
      所述,案內財團法人因董事公務繁忙,未能依規劃期程召開董事會,
      請求展延提交 113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之繳交期限至113年3月底
      一節,因涉及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宜請貴會參酌上開說明,就
      具體個案本於職權審認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