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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財團法人○○援引財團法人法第 20條第1項規定修訂捐助章程認定疑 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3.03.05. 法律字第113035029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3月5日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援引財團法人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修訂捐助章程
       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3年1月26日府社老障字第1130015267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財團法人,
      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
      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復按本法第 20條第1項規定:「財團法人除
      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財
      團法人如得為保證人,將使其財務處於不穩定狀態,進而影響其正常
      運作,爰明定除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
      何保證人(本條立法理由參照)。又依本法第 44條第7款規定:「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一、普通
      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二、特別
      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
      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1項)。下列重要事
      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
      程變更之擬議。……(第 2項)。」是本件財團法人擬變更捐助章程
      使其得為捐助財產捐助人擔保一節,由財團法人為特定自然人擔保,
      是否有違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質(前揭本法第 2條規定參照)、且影響
      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非無疑義。惟此涉及主管機關就個別財團法人
      監督管理事項,應由貴府就該財團法人之設立宗旨、許可目的等本於
      權責予以審認應否許可變更。
    三、另本件財團法人擬修正捐助章程之內容,如涉及財團法人之重要管理
      方法,除應依本法第45條規定由董事會特別決議為捐助章程變更之擬
      議且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外,並應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
      處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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