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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 109年7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3010530號函說明三提示有
關廢止假釋之作業方式,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法務部矯正署 113.03.08. 法矯署教字第113030042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3月8日
主旨:本署 109年7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3010530號函說明三提示有關
廢止假釋之作業方式,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按司法實務見解,未執行之假釋,仍須依據原刑事判決未執行完畢之
刑度執行,其效力來自於原刑事判決,並非基於行政處分(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111年度停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參照)。自即日起,各機關
收受本署廢止假釋處分函,即可檢還保護管束命令。
二、檢附「受刑人違背紀律之停止及廢止假釋作業流程圖」1份(本署110
年5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3002200號函附件併同修正)。
附件-受刑人違背紀律之停止及廢止假釋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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