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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之處罰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3.03.21. 台財稅字第113045035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3月21日 一、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
經查獲者,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
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前
者規定處罰。
二、廢止本部78年7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