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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有限公司」唯一自然人股東受監護宣告後,如何行使其股東出資轉
讓及修改章程等股東權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3.03.13. 法律字第113035033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3月13日
主旨:有關「有限公司」唯一自然人股東受監護宣告後,如何行使其股東
出資轉讓及修改章程等股東權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3年2月16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253737940號函。
二、按民法第1113條規定:「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
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依前開規定準用第 1098條第1項規定:「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第 1101條第1
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第 1103條第1項規定:「受監護人之財
產,由監護人管理。……」;又第1112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有關
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
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是以,監護人為被監護人之
法定代理人,其就受監護人之財產管理,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
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於符合受監護人之利益範圍內,得使用
、代為或同意處分其財產。本件來函所詢「有限公司」唯一自然人股
東受監護宣告後,如何行使其股東出資轉讓及修改章程等股東權利等
節,依上開民法規定,得由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以法定代理人
之身分行使受監護人之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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