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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條規定之勞工,於投保單位補辦
理投保手續當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是否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
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給付金額疑義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3.01.10. 勞動保3字第11301575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10日
主旨:有關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 6條規定之
勞工,於投保單位補辦理投保手續當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
者,是否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給付金額疑義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8月18日保職補字第11260171701號函。
二、依災保法第 6條及第12條規定略以,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
雇主應於其到職之當日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第 36條第1項規
定略以,投保單位未依第12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
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給付金額。查前開
第 36條第1項規定,係為防範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將給
付成本轉嫁由其他依法納保單位負擔之道德危險,另參照勞工保險條
例第11條但書規定,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其保險效
力之開始自申報加保翌日起算之成例,旨揭所詢應依災保法第36條第
1項規定,令投保單位繳納給付金額。至勞工於投保單位補辦投保手
續之翌日(含)後,始遭遇職業傷病之情形,則非該項規定之適用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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