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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署關切領取國民年金基本保證年金者如有「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
置」情事之溢領認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2.09.14. 衛部保字第112126030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9月14日
一、依據本部 112年8月10日衛部保字第1121260295號函送同年月2日研商
「 113年起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提前至當月發給之媒體資料報送時
點」會議紀錄(諒達)辦理。
二、有關旨揭所稱國民年金基本保證年金,係包含國民年金法(下稱本法
)第31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35條「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及第 53條「原住民給付」等3項年金給付;因該等年金領取者多屬經
濟弱勢族群,基於福利照顧意旨,由政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並為兼
顧資源不重複配置之公平原則,爰於上開條文均明定如有「經政府全
額補助收容安置」等情形,不得請領該等基本保證年金。
三、按本法第 24條第2項明定,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
,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基此,領取旨揭基本
保證年金之民眾如有「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之事實發生,於安
置事實發生之當月(即第 1個月)所領取之年金仍為合法給付,依上
開規定並非屬年金溢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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