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函請就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所稱獨立出入口規定予以釋疑
一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3.02.01. 衛部心字第1139000166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2月1日
一、心理諮商所 /心理治療所(下稱心理機構)設置標準有關「獨立作業
場所及出入口」之規定,其目的係為使民眾明確知悉進入之心理機構
為獨立區域,如機構設於 2樓以上,須具有一個獨立門可進出機構;
門外得為供公眾使用之場所,且不以建築物1樓大門出入口為限。
二、至有關心理諮商所建築物使用執照一節,依內政部 103年5月2日內授
營建管字第1030804611號函,心理機構歸為G–3使用類組,非該類組
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辦理變更。倘經直轄市、縣
(市)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審認得免變更者,因符合建築合法使用之審
查目的,自應依法受理其心理機構開業申請。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